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停车场经营者:
近期,城关地区多个停车场因为停车收费引起大量投诉。为了维护好停车收费的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全县从事停车服务收费的经营者作出告诫提醒:
一、所有从事停车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二、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规定,将收费车辆类型、收费标准、交费方式、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将收费文件依据一并公示。
三、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后续时间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或者市场调节价收费(新能源汽车除外)。
四、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规定:
1、停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
2、停车时长超过2小时,不足4个小时的,按照累计时长应交费用减半收取停车费;
3、持续停车超过4个小时的,按正常应交费用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五、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必须将《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在收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
七、必须应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收费票据。
各经营者应当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果不执行价格政策违规多收取费用,本局将依法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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