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消委发布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哪些是你掉过的“坑”?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
县消委发布了“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美容店违法经营造成消费者伤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2日朱女士花费1398元在南漳“某美容美发店”做脸部去皱纹,当时美容店工作人员给她打了一针去皱针,打完后不久,脸部出现红、肿、痒等不适症状,立即到医院就诊,医生告知该产品为外用产品不能注射,她听后既担心又害怕,随即拨打12315电话投诉这家美容店,希望市场监管局给她主持公道,赔偿她的身体和精神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展调查,经查,南漳 “某美容美发店”办有执照,从事美容美发服务,没有医疗类资质,不能从事医疗类业务,该店工作人员擅自给顾客打去皱纹针属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该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违法操作的严重性,该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按照《消法》第49条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双方于10月10日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 南漳 “某美容美发店”赔偿朱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后期相关费用合计15000元。2.退还朱女士前期消费款1398元。朱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二:打着保健的名义销售天价内衣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5日,南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70多岁的刘女士投诉,其于2020年11月23日在南漳“某健康馆”花18000元订购了一套(3件)简美曲线私人定制内衣,前几天推销人员来家做身体调理没有感觉到内衣不适,又过了几天,穿后出现血压升高、身体不适现象,找到商家提出退货,遭到拖延。于是来到南漳县市场监管局12315大厅投诉,希望能够挽回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12315大厅工作人员听了刘女士的诉说后,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某健康馆”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某健康馆”办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衣保健服务。执法人员将刘女士投诉穿他们内衣后出现了血压升高,身体不适和要求退货的情况与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该负责人同意退款,最后12315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如下协议:该健身馆全额退还刘女士内衣款18000元。刘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三:未成年人购买大额商品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初,家住城关镇李先生发现自己14岁的孙子拿着一部崭新的手机在玩游戏,心存疑惑,便试着问孙子手机是哪儿来的,在老李再三追问下,孙子承认瞒着家人偷偷购买了一部价值2300元智能手机。恼火之余,老李问出了购买手机的地址,带着孙子拿着手机来到万山路的某手机营业厅,质问为什么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并要求退货。当时手机店里的工作人员以“手机被激活,已被使用过了,没办法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老来到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大厅投诉,要求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12315大厅人员接待老后,迅速与手机店进行了联系,要求手机店负责人到12315大厅处理此事。工作人员对商家将手机销售给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对家长将大量现金放在家里这种现象进行了警示。在12315大厅工作人员的主持调解下,商家同意退货,鉴于手机已激活使用,扣除300元折旧费后,退给了老2000元。


案例四:实体店夸大宣传食品功效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8日,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居民胡先生投诉称在 “南漳县***羊奶粉店”购买的“如珍黄精葛根茯苓片”每盒售价698元,该产品外包装标示有生产许可证号,有《营养成分表》,该店员在口头宣传及播放该片剂宣传音频广告时,均宣传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投诉人感觉被羊奶店忽悠了,该片剂根本没有宣传的效果那么好,于是找到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迅速行动,当即指派二名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收集证据。通过对该店负责人询问,调取了“如珍黄精葛根茯苓片”宣传音频广告资料,证实该店在宣传中确实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依据《广告法》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据此,执法人员责令该店负责人退还投诉人购货款698元,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对该店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五:发放预付卡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南漳县城关镇居民刘女士投诉称:2020年4月,在南漳县“某某健身房”充值4800元,锻炼一个多月后因为膝盖受伤不能练了,找到商家要求退款,商家称合同有约定“此卡一经售出,不予退卡”,拒绝为消费者办理退卡,于是刘女士拨打12315投诉,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被诉方“某某健身房”负责人取得联系,工作人员指出,第一消费者确因身体受伤并非无故退卡;第二经营者以“此卡一经售出,不予退卡”等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属于违法行为。最终商家积极配合,退还给消费者4000元钱,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六:销售霉变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获十倍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5日简女士在南漳县城关镇“某铺子”购买散装香肠在食用时发现香肠发霉了,随即找到该铺子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该铺子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简女士拨打12315电话投诉要求市场监管局帮她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南漳县市场监管局城关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投诉人,查看了投诉人购买票据和实物,投诉人反应的问题属实,支持投诉人的诉求,维权人员随即联系该铺子负责人,督促该负责人学习《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通过学习该负责人认识到自己错误,愿意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即退还消费者购货款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简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七: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赔偿案


案情简介

南漳居民方先生投诉称:2019年9月,在某砖厂买了十万块砖用来盖房。2020年4月发现部分砖都发生风化掉粉现象,感觉购买的砖质量问题,就联系该砖厂负责人要求维修房子并赔偿损失,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于是方先生拨打12345政府热线投诉,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府热线转来的投诉后,立即安排人员与砖厂负责人接洽,开展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原来该砖厂在生产过程中停过一次电,砖厂负责人也不知道这批砖的质量存在问题,投诉人反应后核查销售情况,才发现那批砖已销售出去,接到当事人诉求,砖厂负责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派专业人员给方先生维修房子,但双方就赔偿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执法人员多次召集方先生、砖厂负责人调解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砖厂赔偿方先生现金1.6万元,作为该房屋用砖质量问题的终身维修费用。


案例八: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销售假冒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4日,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县局转办举报件,举报内容是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报淘宝店铺“益生菌健康每一天”盗用本公司企业名称非法销售假冒产品,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店铺“益生菌健康每一天”注册地址在南漳县城关镇姚岗村,经营者是马**,请求属地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转办件后迅速行动,当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依法处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家中电脑上查证淘宝店铺“益生菌健康每一天”网页显示:特效版益生菌有控 食欲、减少食欲、抑制食欲饱腹感功效,价格:660-1980元,生产企业: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马**称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保健食品有一定名气,所以他在淘宝网页标称他销售的保健品是广东省阳春市信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还未销售一单就被查获没收了。执法人员依法对马某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销售食品行为罚款一万元处罚。


案例九:餐馆销售混油异物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6日投诉人在南漳县城关镇“某牛肉面馆”就餐时发现面里有甲壳虫,于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要求对该面馆进行严查,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县市场监管局餐饮执法大队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正在“某牛肉面馆”现场等待,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该投诉人表示不要求赔偿,只要求执法人员对该餐馆操作现场环境卫生、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工程进行严查,同时对该面馆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罚。经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投诉人反应的问题属实,执法人员当即对该面馆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最终按照程序对该牛肉面馆作出罚款一万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将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十:商品价格虚假打折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县市场监管局安排各执法单位对县内超市商品标价情况进行随机检查。稽查分局在检查某超市时,发现某超市正在对部分商品开展降价促销活动,其中南国椰子糖(散称)标注原价33.8元/斤,特价25.8元/斤;盼盼 (散称)原价19.8元/斤,特价9.9元/斤。


处理过程及结果

通过核查该超市此商品销售账目和进、销货票据,没有查到两种商品所谓原价成交记录,即所谓的原价属超市虚构的价格。依法对该超市虚构价格行为立案查处。

依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对该超市罚款3万元处罚。


诚信
经营
让消费多一份信任


(作者:南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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