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支持复工复产政策解答

为切实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对人社政策知晓度,加快企业复工复产,打通人社政策促发展、惠民生的“最后一公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就劳动仲裁相关政策进行解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该如何处理?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冀玲告诉记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若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向离职劳动者支付工资?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冀玲说:“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了,就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全媒体记者:代炜/张昊婷

通讯员:吴永旭

责任编辑:张萍

(作者:代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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