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强化医疗保障服务。二是明确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规范基金的使用,三是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管措施。四是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问:定点医药机构有哪些情形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服务协议的?

答:(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作者:陈梦露)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