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8日由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拼装的;
(二)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四)加装车篷、车厢、挡风罩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需要,规范挡风衣(被、袄)等配置使用事宜。
《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转借号牌、驾驶过渡期限届满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醉洒驾驶、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行为的,公安机关等部门可按照违法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罚款最低标准是20元,最高可达500元。《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同时规定,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较好体现到地方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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