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执行!驾驶电动自行车这些行为明令禁止!

2021年6月1日开始
《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正式施行。
驾驶电动自行 车的这些 行为明令禁止,
否则将会面临处罚



《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0月28日由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并报请市委同意,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禁止驾驶以下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一)拼装的;

(二)改变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四)加装车篷、车厢、挡风罩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需要,规范挡风衣(被、袄)等配置使用事宜。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实行右侧通行,不得逆向行驶;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四)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十五公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不得醉酒驾驶;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
(七)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八)不得驶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以及未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对于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过渡号牌,过渡期为三年时间,也就是说超标电动自行车只能使用到2024年5月31号。 按照规定,2021年6月1号起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后,驾驶没有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面临50元的罚款。 因此,这部分车主需尽快带上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登记上牌。

《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安装、故意遮挡、转借号牌、驾驶过渡期限届满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醉洒驾驶、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行为的,公安机关等部门可按照违法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罚款最低标准是20元,最高可达500元。《襄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同时规定,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较好体现到地方立法中。



(作者:南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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