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

一、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

严格按照《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执行。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不能接种。

(3)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如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不能接种。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人员,不能接种。

二、应暂缓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各类情况

(1)任何原因(如感冒、伤口感染、局部炎症、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引起发热(腋下体温≥37.3℃),体温正常后72小时内,应暂缓接种。

(2)呼吸系统急性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或临床未控制;结核病活动期;胸膜疾病急性期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3)血压≤90/60mmHg(原因不明)或≥160/100mmHg、心率在安静休息时低于55次/分或大于100次/分、心脏瓣膜病变失代偿期、主动脉夹层、静脉血栓形成、心功能3级或以上、恶性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综合征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4)消化道出血、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炎症性肠病活动期、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5)急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严重肾病患者(未控制的急慢性肾炎患者;正在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的肾脏病患者;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或慢性肾脏病3期以上即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的患者),应暂缓接种。

(6)近期发生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者;空腹血糖>13.9mmol/L者;未控制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者,应暂缓接种。

(7)淋巴增殖性疾病未控制、再生障碍性贫血未缓解、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活动期、出凝血疾病未控制等患者,应暂缓接种。

(8)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活动期、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明确合并机会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未控制的HIV感染者;淋巴瘤、白血病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患者,应暂缓接种。

(9)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应暂缓接种。

(10)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应暂缓接种。

(11)存在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情况,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12)过敏性鼻炎急性期,急慢性湿疹或荨麻疹症状体征明显者,或伴有皮肤其它症状发作期,应暂缓接种。

(13)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应暂缓接种。

(14)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确诊或无症状)6个月内,应暂缓接种。

(15)接种部位有严重的皮炎,化脓性皮肤病,应在治愈后再行接种。

(16)哮喘病患者如果正处于急性发作期间,病情无法得到控制,建议暂缓接种。

(17)重度贫血患者经治疗后无缓解,并伴有头晕乏力等症状者,建议暂缓接种。

(18)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处于急性发作期,建议暂缓接种。

(19)有难以评估的其他情况或病情,建议暂缓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