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这里有笔钱待申请!

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为做好我县 2021 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1 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一)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2018年应届毕业(申请第3年补偿)、2019 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2020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二)应届毕业当年在我县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城关镇)的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工作。应届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至次年7月1日视同满一年。(三)首次服务协议期应在三年及以上,且具有正式编制。二、申报时间7月1日-16日(双休日除外)。三、申报地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局一楼),联系电话:0710-5235503。四、申报材料(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 1)。“申请人签名”和“负责人签名”处必须由对应人员用黑色签字笔签名,不得代签。“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必须签署明确意见。(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没有签订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由申请人写出说明,注明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表明自愿在基层单位服务三年及以上,由就业所在单位在说明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五)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原始缴费发票的,需提供原件核查,交复印件。无原始票据的,由毕业高校出具缴纳学费证明并加盖校财务或校资助中心公章。(六)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七)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2020 年毕业学生第 1 年申请学费补偿的,需提交上述 1-7项材料。2019 年毕业第2年申请、2018年毕业第3年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五、学费补偿方式对经审核后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 1 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 1/3,连续 3 年补偿完毕。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 6000 元/学年,硕士研究生 8000 元/学年,博士研究生 10000 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联系机制,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学生人人知晓,按程序申请。通过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三)组织按时申报。此次学费补偿关系到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本地、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时申报,确保不漏一人。

县政府办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