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启动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

7月1日,我县正式启动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

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依据《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毕业生需按程序申报,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从即日起至7月16日结束,申报地点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局一楼),联系电话:0710-5235503。

  学费补偿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2018年应届毕业(申请第3年补偿)、2019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2020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应届毕业当年在我县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城关镇)的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工作。应届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至次年7月1日视同满一年。

◆首次服务协议期应在三年及以上,且具有正式编制。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

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毕业生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申请人签名”和“负责人签名”处必须由对应人员用黑色签字笔签名,不得代签。“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没有签订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的,由申请人写出说明,注明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服务期限,表明自愿在基层单位服务三年及以上,由就业所在单位在说明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原始缴费发票的,需提供原件核查,交复印件。无原始票据的,由毕业高校出具缴纳学费证明并加盖校财务或校资助中心公章。

◆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020年毕业学生第1年申请学费补偿的,需提交上述1-7项材料。2019年毕业第2年申请、2018年毕业第3年申请的学生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


特约通讯员:木超

通讯员:全伟韡

责任编辑:周尔华

(作者:周尔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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