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防疫工作要求,现将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十严禁”规定予以公告。
一、严禁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含湖北省)生猪跨省调运,禁止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
二、严禁开放任何类型和规模的生猪交易市场。
三、严禁泔水等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饲喂生猪。
四、严禁调运无检疫证明、无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严禁宰杀、食用、出售、转运、丢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
六、严禁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
七、严禁编造、传播疫情谣言和擅自发布或排除疫情信息。
八、严禁哄抬或压低生猪及其产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九、严禁擅自出台生猪及其产品调运限制措施。
十、严禁违规检疫出证。
发现违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027-87817162
特此公告。
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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