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自贸区推出系列外汇创新业务 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融资便利性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关于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从简化外汇登记管理、提高投融资便利性、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等方面推出系列外汇创新业务,进一步加大对自贸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是继续简化外债外汇登记管理。将自贸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和相关中心支局办理下放到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允许自贸区内企业在湖北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二是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融资便利性。在自贸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自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允许自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自贸区内银行依法为境外机构发放办理境外贸易融资贷款的,外汇资金可发放至该机构在债权银行开立的外汇NRA账户;自贸区内银行依法向境外机构发放外汇贷款并在境内使用的,可以接受外汇NRA账户内资金作为质押。

三是更好地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自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

上述外汇创新业务政策实施后,将对湖北自贸区打造“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湖北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外债注销登记下放银行直接办理简化了管理环节,缩短了企业办事时间,节省了企业办事“脚底”成本(以武汉片区内企业为例,此项政策出台后,自贸区内企业可以就近选择一家银行直接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无须先到20公里之外的外汇局湖北省分局核准后再到银行办理,既节约了时间,也节约了成本);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变“先核后付”为“先付后核”,进一步优化了管理流程。

二是拓宽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利于吸引外资流入。此项政策解决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能投资的问题。例如,根据原来的外汇管理规定,由于受经营范围没有“投资”所限,自贸区内某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无法用外汇资本金投资某上游产品生产公司,但是此项政策出台后,该公司就可以使用外汇资本金进行投资了;拓宽了外汇NRA账户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有利于提高NRA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允许区内企业变“投注差”模式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扩大了跨境融资规模,有利于缓解融资难题。

三是允许区内企业跨境融资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有利于企业防范汇率风险。例如,某区内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为美元,但出口收汇币种为欧元,如果该企业的跨境融资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改为欧元,则可以直接用欧元出口收汇偿还欧元跨境融资,不存在换汇问题,可以防范汇率风险;允许区内企业在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扩大了为区内企业服务的银行范围,有利于提升银行服务质量。

据外汇局湖北省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创新政策将进一步便利区内企业跨境融资,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汇率风险,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具体举措,能更好地优化湖北自贸区营商环境,增强湖北自贸区的政策优势。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冉涛 责任编辑 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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