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县对农村贫困人口执行新的医保报销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19〕18号)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44号)文件精神,我县对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

此次一是将“985”政策报销范围界定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二是将贫困人口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由100元提高到15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200元提高到400元。三是将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标准一级医疗机构由95%降低到90%,二级医疗机构由85%降低到80%。四是将“四位一体”报销政策由“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比例报销后剩余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按可报销费用按100%兜底,不可报销费用按95%兜底”调整为“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比例报销后未达到90%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到90。五是提高了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取消了大病保险的封顶线。

此次调整进一步优化了贫困人口的医保报销政策,既避免了优惠的报销政策导致贫困人员过度医疗,造成医保基金浪费的现象,又达到了医保扶贫的政策目标,对于解决因病致贫返贫,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作者:湛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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