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漳发布 南漳县人民法院
顾客在超市内购物摔倒
超市要担责吗?
一起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吧!
近日,
邹某诉南漳某超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在南漳法院城关法庭主持下,
达成调解协议。
邹某诉称,2018年5月,其在南漳某超市购物时,被过道内翘起的地板绊倒受伤,经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手术治疗11天后出院在家疗养。经司法所鉴定,邹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十级。由于邹某与南漳某超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邹某诉至法院。
2019年5月,在南漳法院城关法庭主持下,邹某与南漳某超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邹某自愿只要求南漳某超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
南法君有话说
超市作为经营主体,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预防外来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除去或防止危险。本案中,原告受伤的位置系超市内部经营区域内,系超市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间范围,因此,超市应当对此通道上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予以适当的预警和防范,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免受侵害。同时,消费者在出行时也要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眼观四路、耳听八方”以免人身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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