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南漳发放社会救助资金达1.97亿元→了解相关政策

日前,县民政部门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众发放12月社会救助资金1222.42万元,至此全年发放社会救助资金达1.97亿元,累计救助困难群众64万人次。



今年以来,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两户”“四类对象”以及因疫情致贫和困难退渔退捕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全力推动“六稳”“六保”政策落实落地。

全年新增低保对象731户1516人,特困供养对象122人,为25393人发放疫情期间生活补助816.23万元,连续10个月对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发放临时价格补贴3330.72万元,对1739户因灾、因病及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什么条件符合“两户”“四类对象”?

社会救助保障又该如何申请?

跟着小布一起了解相关政策吧~


最低生活保障


1
资格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二、户籍地的城乡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乡分类代码来确定。

三、对于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划分不够清晰的地方,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无承包土地、不享受惠农政策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

(三)被宣告失踪人员;

(四)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五)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六)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六、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2
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按所属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同一城市跨城区或同一县(市、区),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应当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户口不在一起但经常居住在某一户籍地的家庭,应当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省内跨县(市、区)的,经常居住地应协助户籍所在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低保对象发生省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凭迁出地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据实简化审批程序。 

四、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对已受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审核,单独登记,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核查。对审核审批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单独归档备案,并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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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低收入家庭;

5.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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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1
特困人员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
受灾人员救助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
医疗救助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4
教育救助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5
住房救助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6
就业救助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7
临时救助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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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小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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