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和《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1月15日零时起,在全县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区域

(一)重点管理区域:

城关镇:丁兰大道以西—建设大道以南(建设大道以北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酒店宾馆、住宅小区纳入管理区域)—水镜大道西端—珍珠泉大桥桥头(沿线两侧机关、居民区纳入管理区域)—柳堤路(党校、水镜庄风景区管理处纳入管理区域)—蛮河河堤—华新大桥桥头—发展大道以北(滨河花园小区纳入管理区域)—丁兰大道。

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

(二)禁养区域: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登记管理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指定的机构:襄阳仲信宠物医院南漳分院(城关镇苗圃路49号原畜牧局门口)、张怡然乡村兽医诊疗点(文庙路老会计局门口博爱宠物诊所)、田佳乡村兽医诊疗点(学府路华新水泥家属院门口好伙伴宠物会所)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通过扫描“襄阳治安”二维码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发证。

三、日常管理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2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一)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等相关赔偿责任。

(二)在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三)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2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第二项,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第三项,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第四项,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制止,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制止人的,依法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农业农村局:13487137888

县城管局:5245111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