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漳县检察院对起诉后尚未判决的廖某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更起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月30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判决廖某某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某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乘坐客运班车回家,车内另有其他乘客十余人。廖某某认为司机没有在自己要求的地方停车,和司机起了争执。司机不予理会,发动客车继续前行,廖某某随即到驾驶室旁,用手拉拽车辆变速杆。为保障车内乘客安全,司机紧急刹车,并电话报警。廖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前,公安机关以廖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针对该车辆的性质以及案发时车辆监控视频等关键证据,根据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你的行为非常危险,关乎十几个人的生命安全,车辆一旦失控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官,我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是没有一个人受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太重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本案具有不宜使用缓刑情节,承办检察官先后4次对廖某某释法说理,并邀请其家属、辩护律师参与,针对他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廖某某始终认为刑期过重,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23日,南漳县检察院以廖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2021年3月4日,裁定恢复审理。承办检察官根据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案作出变更起诉,认定廖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并就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规定、量刑情况再次向廖某某讲解。
“感谢检察官的细心讲解,我认罪认罚!通过这件事,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再也不冲动行事了,以后遇到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也会积极上前制止!”最终,廖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新的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廖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3月30日,南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廖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生效前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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