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8期关于生态环保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近期,我县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保领域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促进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把中央、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现将7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城关镇无职党员万家才过失造成森林失火问题。2020年3月21日,万家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为其父亲扫墓时,将坟墓周边杂草引燃,火势随风蔓延烧到坟墓四周山林上,造成森林失火,过火林地面积2.952公顷。2020年12月15日,万家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南漳县天发化工厂法人刘子豪违规挖山采石问题。2018年8月至2020年9月,刘子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挖山采石加工石料。2020年9月5日,南漳县林业局对刘子豪作出罚款37560元、责令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植树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16日,刘子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九集镇老官庙村无职党员熊守全违规排放养殖废弃物问题。2020年9月27日,熊守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下游农田灌溉沟内,2020年11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对其作出罚款23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25日,熊守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城关镇张林村无职党员姚才付违规排放养殖废弃物问题。2020年7月1日,姚才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自然环境。2020年7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对其作出罚款36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20日,姚才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九集镇泗堵河村无职党员薛群无证采伐林木问题。2019年11月2日,薛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九集镇沙河村二组的39株杨树砍伐。2020年12月31日,南漳县林业局对其作出罚款3017.5元、责令在原地补种树木195株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19日,薛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巡检镇黄家坡村无职党员李明忠无证采伐林木问题。2018年11月13日,李明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承包山林上采伐杂树258株。2020年11月13日,南漳县林业局对其作出责令在原地补种树木516株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31日,李明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七、肖堰镇柏树岗村副主任余金友违规挖山采石问题。2019年4月至7月,余金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山采石,毁坏林地面积合计274平方米,开采建筑石料300立方米,销售石料收入人民币6800元。2020年8月20日,南漳县林业局对其作出罚款8220元、责令限期补办林地使用手续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责令停止开采行为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19日,余金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7起典型案例,反映出当前我县少数党员干部还不能够清醒的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各部门在生态环保领域问题的预防、治理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意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层层传导压力,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纪违规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敷衍应付、监管不力、执法宽松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坚决查处、严肃问责,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中共南漳县纪委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