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有很多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
不愿意交纳物业费,
而闹上法庭的案例。
近日,南漳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南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小区业主袁某拒不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至今已有三年。而袁某则认为,该物业公司对小区服务做得不到位,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小区经常停水停电,因此不愿意交物业费。
那么问题来了,
Q:
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A:
一般情况下,单个业主无权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类似文章开头的对话内容里,业主认为小区卫生打扫不彻底、绿化带杂草清理不及时、雨雪天未及时清理路面、路灯或楼梯灯损坏未及时维修……等等,可以向业主委会反应情况,让其与小区物业协商,要求物业限期整改,但不能因此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不交物业费。如果业主有有力证据能证明小区物业服务有重大瑕疵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
同时,物业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还有个问题,
相信大家也很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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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呢?
A: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南法君有话说
业主和物业公司是相互理解、共同成全的关系,有了问题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大家才会有一个舒适安全的家!
来源:南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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