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监督两名罪犯收监执行

近日,南漳县检察院就某案件收监执行情况召开听证会,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相关人员参与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会提出意见,对检察机关监督收监执行的必要性、方式和结果进行监督,共同促进收监工作顺利开展。

2019年,贺某某和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贺某某被杭州市某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刘某某被深圳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两人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南漳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书面建议原审法院撤销对刘某某、贺某某的缓刑,原审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0月11日裁定撤销对两人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贺某某、刘某某长期未收监执行到位,于2020年5月13日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公安局加大对贺某某、刘某某的追逃力度,尽快将两名罪犯收监执行刑罚。然而,受疫情和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司法机关之间产生了一些争议,截至目前,贺某某、刘某某仍未被收监。

听证会上,参会人员围绕“外地法院判决是否应当由本地执行机关执行”“两名罪犯的收监应如何执行”等争议焦点进行提问,发表意见。4名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两名罪犯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县公安局表示会积极执行,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及时做好收监工作。

当天下午,县公安局已召开专题研究会并组建专班落实查控,将尽快把两名已决罪犯抓获到案,并收监执行刑罚。